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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金属污染事件10年63起

更新时间:2014-06-25      浏览次数:1828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一个4万余人的小镇,超过300名儿童被查出血铅含量超标。

  “衡东县儿童血铅超标事件”曝光后,3名环保局官员被停职,涉事企业负责人被警方控制,当地政府启动了应急调查程序。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教授已经关注到这一消息。6月19日,她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重金属污染危害人体健康事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在这个案件中得以体现。

 

  吕忠梅建议,解决问题的制度安排在于制定环境与健康法,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包括构建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环境与健康保护责任,健全环境与健康损害赔偿制度等。

  吕忠梅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并没有环境与健康法,所以zui近5年不会有制定法律的可能性。

  在首届国家环境与健康研讨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李萱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框架下,相关部门近期可以有所作为,包括研究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制度、出台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指南、出台环境健康风险清单等。

  吕忠梅将视线转向司法解释,“目前情况下,zui高人民法院制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可以比较好地解决已经出现的环境污染纠纷”。

  在一个月前举行的“环境志愿律师与环境NGO联合行动公益研讨会”上,zui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孙茜表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将于年内出台。

  孙茜说,本来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司法解释要在2013年起草完成,但是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做了修订,司法解释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

  该司法解释的专家建议稿,由zui高法院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带领的团队起草,之后交给zui高法院。

  王灿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家建议稿除了明确诉讼主体、证据与举证责任、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认定、环境侵权的责任分配、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等方面。

  在举证责任上,专家建议稿拟规定被告举证制度,在确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排污者即使是合法排污,即使主观上没有任何要对别人造成侵害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也要承担责任。

  “法律并不是非得要找出一个事实真相,而是在各种事实真相弄不清楚的情况下作出一种选择,即要求排污的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一种法律的选择。”王灿发曾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说。

  李萱表示,世界范围内,推动环境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公民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基于此出现的大量环境污染诉讼和环境运动zui终实现了环境与健康政策的完善。

  李萱发现,但在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益仍缺少法律依据,难以顺利启动环境诉讼;加之我国现行环境领域法律仍处于污染防治阶段,还没有上升到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阶段,制度走向完善“只是开了一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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