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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出台 将对PM2.5从严监管

更新时间:2013-08-23      浏览次数:1231

      摘要:在6月份国务院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后,作为其细则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和实施备受关注。获悉,大气“国十条”已经完成部委会签,将于近日出台。其主要是对2013年到2017年期间在PM2.5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和煤炭消费比重方面给出具体的量化目标。

      对三个重点区域严格管理

      大气“国十条”主要是对2013年到2017年期间在PM2.5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和煤炭消费比重方面给出具体量化目标。计划对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PM2.5治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削减目标,其中京津冀要求到2017年PM2.5浓度下降25%。

      对于大气“国十条”的重点内容,主要是针对PM2.5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和煤炭消费比重方面给出了具体的量化目标。其中,PM2.5治理方面,大气国十条除了提出建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联防联控机制,还对三个重点区域的PM2.5治理提出了严格的削减目标。三个重点区域中,京津冀的浓度消减zui高,要求到2017年下降25%,三个区域zui少的也要求下降15%。

      对PM2.5排放从严监管

      在大气“国十条”即将出台之际,各地已经纷纷透露了2013-201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北京计划到2017年,PM2.5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较2012年下降25%以上;天津市发布的《美丽天津建设纲要》也提出到2017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25%;石家庄市宣布,到2017年底,PM2.5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30%;上海的行动计划则是在2017年PM2.5的年平均浓度下降20%。

      根据去年底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要比2010年下降6%,全国其他重点区域的PM2.5年均浓度要下降5%。其中,北京PM2.5年均浓度的下降比例要求zui高,为15%,上海的下降比例为6%。也就是说,大气“国十条”不仅相比“十二五规划”要求更高,而且也给地方治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重度污染产能将被淘汰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十二五”期间工业领域19个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到2015年将淘汰炼铁落后产能4800万吨,炼钢4800万吨,电解铝90万吨,水泥3.7亿吨,平板玻璃9000万重量箱等。而按照大气“国十条”的要求,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也被列为淘汰产能的重点行业,根据大气"国十条"的要求,上述任务须在2014年完成,也就是说,要提前一年完成,此后,到2017年,还将再淘汰一批产能目标。

      虽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对钢铁等行业的产能淘汰,但没有给出具体的淘汰量,所以说国十条在这方面弥补了上述规划的缺憾。有业内人士表示,大气“国十条”还对于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因素“煤炭”进行了总量控制,计划到2017年,煤炭占一次能源的消费比重降为65%。“大气"国十条"是环保部牵头,发改委和能源局等都参与了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这方面主要是能源局在拟定。”

      有消息称,工信部对今年钢铁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是炼铁263万吨、炼钢781万吨,煤炭行业则要淘汰煤矿1256处,其中关闭退出509处,改造升级479处,兼并重组268处。但是,到目前为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据统计,无论是从产能还是企业数量,通过关闭退出形式完成的产能淘汰不及整体淘汰目标的50%。

      新闻链接

      大气治污“国十条”具体内容

      1.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2.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4.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5.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6.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7.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8.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9.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10.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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